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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享受小微企业优惠,这3个“坑”千万别踩!

2026/5/15 11:06:41      点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明确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实际税负仅为5%!但在实务操作中,不少企业却因为对政策细节理解不到位,误判自身条件,导致错失优惠或引发税务风险。今天,我们就来盘点3个最容易“踩坑”的环节。


1❌ 易错点一:漏计劳务派遣人员
错误表现:很多企业在计算“从业人数”时,只统计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却忽略了劳务派遣人员。
正解提示:
从业人数 = 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 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人员虽然在法律上不属于用工企业员工,但在计算小微企业指标时,必须计入用工企业。
举个例子:某制造企业,自有职工280人,接受劳务派遣30人。❌ 错误算法:280人 → 以为符合“不超过300人”的条件
✅ 正确算法:280 + 30 = 310人 → 已超标,不符合条件 


2❌ 易错点二:资产总额只看年末数错误表现:部分企业习惯直接用资产负债表上的“年末资产总额”来判断是否达标。
正解提示:资产总额的计算依据是全年的季度平均值,而非年末值。
正确公式为:
季度平均值 = (季初值 + 季末值)÷ 2
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 4
举个例子:某企业各季度资产总额平均值分别为2500万、3500万、4500万、5500万。
❌ 错误算法:年末值5500万 → 误以为超标(标准为5000万)✅ 正确算法:(2500+3500+4500+5500)÷4 = 4000万元 → 符合条件


3❌ 易错点三:年中开业,用全年计算错误表现: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仍按全年4个季度计算平均值,导致指标“被拉低”。
正解提示:年中开业的企业,应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相关指标。有几个季度就按几个季度平均,不再除以4。
举个例子:某企业2025年7月1日成立,三季度资产平均值为4000万,四季度为6500万。
❌ 错误算法:(4000+6500+0+0)÷4 =2625万元(误以为远低于标准)
✅ 正确算法:(4000+6500)÷2 = 5250万元 → 按实际经营期计算
【操作小贴士】
1.预缴时也要看指标: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仅在汇算清缴时要算,预缴时也需根据当期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2.保留依据备查:劳务派遣协议、工资支付记录、季度资产台账等资料,建议妥善保存,以备税务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