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这2个细节请注意
这项政策“含金量”十足,但在实务操作中,不少企业却因为对细节理解不到位,出现误判或操作失误。今天,我们就来梳理2个最易出错的关键细节,帮您用对政策!
1❌ 易错点一:把“房屋建筑物”也计入一次性扣除
错误表现:部分企业认为,只要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都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将厂房、办公楼、仓库等不动产也纳入了扣除范围。
正解提示:政策明确规定,一次性扣除的适用范围是设备、器具,房屋、建筑物除外。这里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动产类资产不享受此项优惠,仍应按税法规定分期折旧。
举个例子:
❌ 错误操作:将300万设备和400万仓库均一次性扣除。
✅ 正确操作:300万设备可一次性扣除;400万仓库不得一次性扣除,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计提折旧。
2❌ 易错点二:扣除时间选错“所属年度”
错误表现:企业认为只要在当年购进的固定资产,就可以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忽略了扣除时间的准确归属。
正解提示: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的,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扣除。也就是说,扣除年度不是“购进年度”,也不是“入账年度”,而是“投入使用次月所在年度”。
举个例子:某企业2025年11月购进一台设备,12月安装调试完毕并投入使用。
❌ 错误操作:在2025年度一次性扣除
✅ 正确操作:投入使用月份为12月,次月为2026年1月,因此应在2026年度一次性扣除
【操作小贴士】
1.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企业,应妥善保管固定资产购进凭证、投入使用证明、会计处理记录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2.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可分离:会计上仍按正常折旧计提,税务上选择一次性扣除,属于税会差异,无需调账,只需在纳税申报时进行相应调整。
3.关注政策有效期: 目前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在年度中间购进的,注意把握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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