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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这项支出2019年起可全额扣除,还可追溯4年!

2019/4/11 10:31:35      点击: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4月2日


这个政策不复杂,主要有三个要点:

 

1、执行时间四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不能是直接捐赠,必须是间接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3、必须是有明确捐赠方向。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亮点是文件第三条: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也就说,

可以向前追溯4年!


之前的相关文件: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