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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来了!

2019/4/4 16:32:33      点击:

过去的一年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推出一系列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跟企业的汇算清缴也是息息相关。下面,大叔就先跟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8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需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工业企业需满足:

从事国家非限制或禁止行业,从业人数小于等于100人,资产总额小于等于3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100万元

除此之外的其他企业需满足:

从事国家非限制或禁止行业,从业人数小于等于80人,资产总额小于等于1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100万元

(二)报表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对2017年版年度申报表的部分表单进行了修订;此外《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对小微企业的年度申报要求进行了标准,主表基础信息表的“基本经营情况”部分是必填。其他为选填和免填。进一步减轻了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简化了申报程序。

2019年1月1日起适用的政策

(一)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的精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9〕13号的执行期限是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也就是,企业从2019年1季度申报开始,可以按照新的小微标准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微减免。

对比之前介绍的财税〔2018〕77号,新出台的财税〔2019〕13号也规定小微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新文件对小微企业的标准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一是,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所有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应纳税所得税都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判断。

二是,从业人数的标准提高到了300人。

三是,资产总额的标准提高到了5000万元。

四是,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提高到了300万元。

我们再举个小例子学习一下减免税额的计算。

假设,某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满足分别少于300人和5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计算减免税额时分以下步骤:

第一步,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计算税额,即100万元乘以25%再乘以20%,等于5万元。

第二步,超过100万元的180万元的部分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计算税额。即180万元乘以50%再乘以20%,等于18万元。

最后计算得到企业当年度应纳税额等于5万元加上18万元等于23万元。相比一般企业25%税率,减免了47万元。


(二)报表填报

为适用小微标准的提高和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的部分表单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主要变化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信息”项目,满足精准、便捷识别小型微利企业的需要。

也就是,企业从2019年1季度的申报开始,需要在季度申报表主表的“按季度填报信息”中,分别填写“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按照文件规定和填报规则,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A201030,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修订后的申报表将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汇算清缴开始,小型微利企业到底要填哪些表?

1、这些表格不用填!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2、这个表格一定要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位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3、这个表单不能忽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a、其中的“基本精英情况”位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

b、“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

c、“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一、企业发生的支出,应于何时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呢?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并且,“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汇算清缴期到了,请大家务必注意获取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

二、企业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必需以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呢?

这里需要大家注意了,对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的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对于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则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提醒大家需要按照以上规定,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来判断税前扣除凭证的类型。

三、如果企业是从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那么应以何种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企业应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如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取得不合规发票的,应如何处理?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五、对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应如何提供税前扣除凭证?

《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