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备用!这些日常经营中的发票风险别忽略!(上)
合规经营涉税风险提示
发票无小事,合规是底线。发票管理是企业财税合规体系的基础环节,一个细节疏忽就可能引发涉税风险。本文梳理了企业日常经营中的常见发票风险情形,助力企业规范管理,合规
经营。
错误情形一
误取销售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因信息不对称或审核不到位,在不知情情况下取得销售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认证抵扣,被税务机关追缴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
正确做法:
在销售方选择时优先选择纳税信用 良好的企业,妥善保管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若被通知上游发票异常,应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提供证明证据,争取认定为“善意取得”,同时尝试向销售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
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错误情形二
小额采购未丰动索取发票
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材料时,并未主动索取发票,仅凭收据入账。
正确做法:
只要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则无论金额大小,采购时都需要索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错误情形三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未及时处理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后,未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也未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导致后续被认定为持续违规面临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的风险。
正确做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合规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2.纳税人如果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合规的,可继续申报增值税进项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规定且已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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