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了该怎么办???这篇文章说全了!
本文结合2020年1月8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五条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规定,以及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以下简称“纳服规范”),对丢失发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希望对大家的实务操作有所帮助。
丢失发票的通用规定
一、发票丢失不再需要登报作废声明
专用发票丢失,自1995年8月1日起要求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自2016年7月28日起,取消了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自2019年7月24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登报要求。自此,无论丢失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不需要再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二、发票丢失仍需在发现当日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和纳服规范“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规范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如果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还应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三、有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丢失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如果是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可不予行政处罚。
四、遗失纸质发票纳税信用评价扣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所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扣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保管发票是企业的一项义务,丢失发票,无论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需要在发现当日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在信用评价中被扣分、有被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有的情形还需要销售方配合支持,所以说,企业应加强管理,避免发票丢失情况的发生。
丢失专用发票或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的处理
一、新政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五条规定,自2020年1月8日起,按以下规定处理: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总结如下表:
丢失联次 | 复印的规定 | 凭证的规定 |
发票联和抵扣联 | 联系销售方取得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 取得的记账联的复印件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
抵扣联 | 复印自己手中的发票联 | 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发票联是记账凭证。 |
发票联 | 复印自己手中的抵扣联 | 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
(一)统一了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收上有时是按普通发票管理的,有时是按专用发票管理的。旧政策关于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新政把两者的规定进行了统一。
(二)明确了发票复印件可以作为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新政策明确了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抵扣联,可复印自己手中的发票联,该复印件可以作为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注:发票联没丢,故取得复印件后,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记账凭证就齐全了);纳税人丢失发票联,可复印自己手中的抵扣联,该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注:抵扣联没丢,故取得复印件后,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记账凭证就齐全了)。旧政策规定了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相较而言,新政策的规定更清晰明了,更有利于指导纳税人的实务操作。
(三)抵扣联和发票联同时丢失时,记账联复印件明确要求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
旧政策规定,丢失发票需要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并没有要求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必须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取消《证明单》之后,新政策规定,抵扣联和发票联同时丢失时,记账联复印件需要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
(四)不再区分丢失的发票是否已经认证,取消了留存备查资料的规定
专用发票丢失,旧政策需要区分是否已经认证相符,再做不同的处理,新政不再区分是否已经认证相符。旧政策有留存备查资料的规定,比如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丢失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取消《证明单》之后,留存备查的规定已经没有意义。
(五)减少发票丢失办理资料,减化程序,更加便民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规范,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时,不再需要供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规范中已删除“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事项,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已不再需要办理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也是如此,新的规定,在减少资料、优化程序上主要体现在:一是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时,不再需要提供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二是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已不再需要办理已报税证明单;三是纳税人丢失发票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丢失普通发票,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一、可以取得证明时
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凭发票复印件入账前,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二、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
确实无法取得证明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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