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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企业收到稳岗补贴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2020/5/8 15:46:32      点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曾联合下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其中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下称“稳岗补贴”)。稳岗补贴可按不超过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在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国家为了鼓励和扶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企业及时发放了稳岗补贴。但在实务中,一些企业收到稳岗补贴后,不知道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或处理得并不规范,这可能存在一定税收风险。现根据现行会计与税务相关政策的规定进行分析。

稳岗补贴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在实务中,现在企业执行的国家会计政策有3个,分别是《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但这3个会计政策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却有所不同。现根据企业执行不同的会计政策,对稳岗补贴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第四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九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收到稳岗补贴后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因此,企业收到稳岗补贴时,首先应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支出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稳岗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生相关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同时冲减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或营业外收入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1.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2.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计量。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属于其他政府补助。按照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收到稳岗补贴后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因此,企业在收到稳岗补贴时,首先应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稳岗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生相关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同时冲减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一百零六条第(四)项规定,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2000〕25号)5203补贴收入规定: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

2.企业实际收到先征后返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如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企业应于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补贴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 

因此,企业在收到稳岗补贴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期末应将“补贴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补贴收入”科目应无余额。



一、增值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并没有关系。因此,稳岗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是最初关于稳岗补贴规定的基本文件,以后国家又下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这两个文件都规定了稳岗补贴资金的拨付问题,以及稳岗补贴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因此,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首先已符合了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前两项条件。稳岗补贴及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如果企业能够单独进行核算的,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倘若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及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没有单独进行核算的,则应当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另外,企业取得稳岗补贴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那么,在后续使用过程中,还应当遵循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



三、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在实际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也会取得稳岗补贴,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是属于不征税收入,还是属于征税收入呢?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截至目前并没有专门下发过相关文件。

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下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因此,按照财税〔2000〕91号文件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属于征税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来源:《中国会计报》4月17日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