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怎么做账?汇算清缴可以纳入总公司申报吗?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 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 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 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
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 具有一定数量的资全, 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 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 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拨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 从事业务活动, 一切收入全面上缴, 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 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 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 进行简易核算。
在税务实践中,只要是办理营业执照的,包括分公司营业执照,都是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并做税种核定、税源登记等,在税务局的管理系统中就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
根据税种的不同,税收缴纳地也是有不同的规定,因为涉及到各地政府的税收收入分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属地税种,需要在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局缴纳,因此分公司有房屋等不动产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都是需要在当地税务局缴纳。
对于增值税,如果没有经过税务局批准汇总缴纳的,分公司也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也是需要单独以分公司名义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涉及到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主要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
5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c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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