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契税相关七大问答
一、加油站罩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的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二、供电部门的变电站用地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3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申报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四、没有缴纳契税的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可以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五、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九条的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六、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依照《契税法》以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七、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五条的规定,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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