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经常向股东等个人借款用于经营,请问支付利息的时候需要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吗?
我公司经常向股东等个人借款用于经营,请问支付利息的时候需要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吗?
向个人借款:
借:银行存款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100万元
支付利息取得收条:
借:财务费用-利息1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万元
需要取得发票吗?
1.首先前提是必须取得利息发票;
2.再就是需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协议;
3.还有就是并非取得了发票就可以全部税前扣除,只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才可以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若是向股东借款,由于属于关联关系,还要注意债资比2:1的限制规定。
也就是:
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而言,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不能越过两条红线:
一是借款利率;
二是关联债资比。
所谓债资比,是指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非高利贷)、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书面)。
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最后还要郑重提醒:个人取得借款利息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单位借款支付利息的同时不要忘记代扣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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