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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说,这5个基本常识,会计不知道,不是一个合格的会计

2019/8/29 10:17:39      点击:
01   01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这样的发票能抵扣吗?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所以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附带清单,如果不附带清单,不能抵扣。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02  02哪些纳税人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第八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由纳税人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应税污染物的监测要求,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对应的方法计算。


 03   02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需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04   02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05   0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留存资料不实,有什么后果?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