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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0/2/27 11:34:17      点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居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研发费用的核算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留存备查资料,涉及公司决议、研发合同、会计账簿、相关科技成果资料等等,因此需要企业研发、财务等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如果各部门不能有效配合,导致相关资料、会计凭证不全,记账不完整,会影响到研发费用的核算以及优惠政策的享受。 1.请问专家咨询费和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在其他费用当中扣除吗,比例是多少?答: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采用正列举方式,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因此,专家咨询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可以在其他费用当中扣除。但是,该项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同时,需要指出: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养、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在税法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福利费为工资薪金总额14%,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分别为5%),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会以限额进行加计扣除。 2.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简易方法,并举例说明。答:财税〔2015〕119号文件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该限额的计算: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其简易计算方法如下:假设某一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费用之和为Y,那么X =(X+Y)×10%,即X=Y×10%/(1-10%)。
举例来说:
某企业2018年进行了两项研发活动RD1和RD2,RD1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5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20万元,RD2共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0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问项目RD1、RD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多少?【分析】RD1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50-20)×10%/(1-10%)=14.44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20万元,则RD1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44.44万元(150-20+14.44)。RD2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200-10)×10%/(1-10%)=21.11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10万元,则RD2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200万元。该企业2018年度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258.33万元[(144.44+200)×75%]。 3.哪些特殊收入应当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如果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该如何处理?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简便操作,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4.我企业研发材料投入和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销售不在同一年度,请问对于这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上有什么特别规定?如果当年销售对于材料费用发生额不够冲减研发费用,该如何处理?答: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5.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费用的,按净额法处理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并举例说明。答:按照总局2015年97号公告,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2017年5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原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总额法的基础上新增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净额法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比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3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2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87.5(250*75%)万元。 6.对于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会计核算有什么要求?答:有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会用于非研发活动,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于”。为有效划分这类情形,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不得加计扣除 7.我企业契约情形与其他企业共同研发同一项目,请问对于合作研发产生的研发费用合作双方应该如何加计扣除?答: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共同合作研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按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经登记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分项目设置《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分项目核算,并按照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8.结合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哪些部分,分别是什么?答:依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表规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三部分:本年度费用化金额、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及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9.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发生争议,需要企业提请科技部门鉴定吗?另外,企业承担哪种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因此,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10.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用于计算三分之二限额的基数“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是否包括已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答: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既包括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也包括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因此,用于计算三分之二限额的基数“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包括资本化的研发费用
案例果果石墨烯节能灯有限公司2019年度仅进行一项费用化研发活动:该活动发生研发费用168万,其中,研发人员工资薪金及五险一金为80万元,职工福利费为10万元,职教培训费为5万元;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15万元,直接消耗的燃料费用8万元,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5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折旧费为1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摊销为10万元;新产品设计费5万元;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其他费用为20万元。下脚料形成收入5万元。2018年11月完工,会计上60万元由资本化支出并结转至无形资产,按5年摊销,其余转入研发费用费用化处理。以前年度石墨烯2号形成的无形资产每年摊销额为15万元。问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为多少。没有特别说明,数据归集均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解析】允许参加加计扣除的一至五项金额=168-20-10-5=133(万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33*10%/(1-10%)=14.78(万元)<30万元(10+20),取14.78万元。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133+14.78=147.78(万元)本年资本化金额=147.78*(60/168)=52.78(万元),本年摊销金额=52.78/5/12*2=1.76(万元)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化金额=147.78*108/168=95(万元)当年果果企业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1.76+95+15-5)75%=80.0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