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您一双慧眼,分清抵扣抵减和抵免
增值税抵扣
增值税抵扣是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不动产以及其他服务时,可以将根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扣减购进货物或者服务时取得的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这个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的行为,就是增值税抵扣。
抵扣一定是跟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跟进项税额有关。目前税法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一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
4、完税凭证。
2016年8月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文件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可凭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计算抵扣增值税;文件执行停止时间待定。
根据此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暂时多了一项:
5、符合条件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企业合法取得以上几类票据,才可以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进行增值税的抵扣,也就是说,只有以上票据才是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增值税抵减
增值税抵减是国家针对企业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以及支出的技术服务费,制定的一个专门的政策。增值税抵减,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不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2]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抵免
增值税抵免,源于一个政策:财税(2004)167号文,这个文件主要是为了照顾企业购买税控收款机而制定的专项政策。
在2004年的税收法规规定中,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尚不得抵扣增值税。当时国家正大力推广税控收款机(注意:不是税控专用设备),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专门制定了增值税抵免的政策。
政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 X 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此政策区别于财税【2012】15号文。15号文是针对企业购进“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规定,财税(2004)167号文是针对企业购买“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要注意区分。
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支出,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而购进税控收款机,一般纳税人是对取得的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是根据规定,计算出相应的可抵免税额进行增值税的抵免。 纳税人要注意区分。
区 别
1、增值税抵扣,必须取得增值税扣税凭据,企业依据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和收入对应的销项税额,据此计算应缴纳税金;增值税抵减,是指购买“专用税控设备”,且必须取得符合抵减规定的专用票据,据此全额抵减应缴纳的增值税;增值税抵免,是指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对相应的税额进行抵免;
2、增值税抵扣,只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抵减,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均可享受;增值税抵免,只有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有;
3、增值税抵扣,企业只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即可进行合法抵扣;增值税抵减,有详细严格的规定,譬如,专控设备,只允许初次购买的才允许抵减,二次购买不允许抵减;而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进行增值税抵免,没有次数限制;
4、增值税抵扣,其计算的可抵扣税金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抵减,其允许抵减的税金,一般纳税人冲减“应交税费-本月未交增值税”或者“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抵免,也是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延伸:增值税扣减
类似于增值税抵扣、增值税抵减和增值税抵免,与增值税缴纳有关的还有一个名词:增值税扣减。
根据国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2、《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3《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18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教育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等的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的大学生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
1、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扣减;
2、企业新增录用大学生及失业人员,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扣减。
增值税扣减与以上三个与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的概念最根本的区别是:企业根据增值税抵扣、增值税抵减、增值税抵免等政策,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然后据此计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而增值税扣减,是企业计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并据此计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后,再按政策进行各税费的扣减,本质不同。
结 论
增值税抵扣和增值税抵减、增值税抵免,不是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同时,强调一下:用来抵减增值税应缴纳税额的税控专用设备和缴纳的技术服务费发票,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要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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