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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诚财务提示您----公司即便是注销了,凭证也要保存到规定期限,不得擅自销毁!

2017/8/11 8:06:33      点击:

案例
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老板转行,只得把公司注销了,会计觉得公司已经没有了,凭证也就没有用了,请示老板同意后,擅自烧毁了接近12年的所以凭证账本等,会计想当然地认为:这样就会规避了法律方面的责任,同时也不用再担心税务部门的稽查风险,没曾想,会计这种擅自销毁账目的行为已经违法了!最终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提起公诉。

提醒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注意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起施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