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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优惠政策

2022/1/28 9:28:50      点击: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 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3、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 2 年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五条规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该项政策。2019 年 1 月 1 日前 2 年内发生的投资,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投资满 2 年且符合财税〔2019〕13 号规定和财税〔2018〕55 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也可以适用该项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