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您知道多少 ?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2018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体现“绿色税制”的《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同时开征。今天,我们就共同来了解一下环境保护税的相关知识。
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有何重要意义
税收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不能满足我国加大环保力度、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开征环境保护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二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三是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哪些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为保证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大气、水、固体、噪声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国际上一般都选择对这四类污染物征税。我国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参照国际经验,并与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大气排放,导致大气污染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包括重金属、悬浮物、动植物油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税法规定哪两种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一律纳入征税范围,照章征税。
同时,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虽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税,但对经集中处理后向环境不达标排放的污染物仍要征税。其政策目的就是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计征,但污染物排放量的计量较为复杂,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计量标准不尽相同。为此,税法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分别作了规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或计量单位。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数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值是相当于1污染当量的污染物排放数量,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的数量,不包括符合环保标准的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数量。噪声按分贝数确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哪些暂予免税情形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5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所以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为什么按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不同设置两档减税政策
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对促进企业减排可以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征政策,即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考虑到将排放浓度值降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技术要求较高,一些企业可能享受不到优惠政策,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进一步鼓励企业改进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有何重要意义
税收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不能满足我国加大环保力度、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开征环境保护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二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三是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哪些是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为保证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大气、水、固体、噪声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国际上一般都选择对这四类污染物征税。我国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参照国际经验,并与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大气排放,导致大气污染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包括重金属、悬浮物、动植物油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税法规定哪两种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一律纳入征税范围,照章征税。
同时,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虽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税,但对经集中处理后向环境不达标排放的污染物仍要征税。其政策目的就是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计征,但污染物排放量的计量较为复杂,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计量标准不尽相同。为此,税法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分别作了规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或计量单位。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数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值是相当于1污染当量的污染物排放数量,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的数量,不包括符合环保标准的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数量。噪声按分贝数确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哪些暂予免税情形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5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所以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为什么按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不同设置两档减税政策
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对促进企业减排可以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征政策,即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考虑到将排放浓度值降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技术要求较高,一些企业可能享受不到优惠政策,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进一步鼓励企业改进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及申报期如何规定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保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费改税后会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环境保护费改税,遵循“费税平移”的原则,征税范围、税率基本不会改变。开征环境保护税后,税收刚性增强,征收机制更加严格,会有一些应缴未缴排污费的企业被纳入征税范围。有关部门对部分省市进行了实地调研,环境保护税占企业缴纳税费的比重较低,一般在1%以下,不构成企业的主要负担。企业和地方相关部门普遍反映,费改税后对企业成本负担影响不大。此外,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一些企业的纳税额还会有所减少。
环境保护税如何征管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如何建立协作机制
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强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同时,考虑到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物排放监测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这一征管模式突出了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明确了税务机关征税的主体责任,并要求环保部门对排污征税提供信息核查,配合做好税务征管工作。
我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
在本次排污费制度与环境保护税制度的转换过程中,我省的把握原则是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保持一致,即“费税平移”,企业负担不变。我省适用税额决定为:
大气污染物(除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水污染物(除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总汞、总镉、总铬、总砷和总铅)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环境保护税法部分专有名词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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