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诚信协作,双赢共创!0411--84545906;13322269201
各区市县局,各有关直属分局,市局机关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辽宁省工商局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大连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下放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金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和普湾新区的企业冠“大连”名称,可由当地登记主管机关直接核准。
2、放宽企业集团成员冠名条件。除母公司和子公司外,经母公司同意,允许集团其他成员冠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3、支持法人企业、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合作联社申报“辽宁”行政区划名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申报:
(1)以自有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的;
(2)从事服务外包的公司制企业;
(3)从事第一产业、生产制造、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经济鉴证中介服务,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的;
(4)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
(5)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集团;
(6)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7)成员跨三个以上省辖市,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联社。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经济区的企业,名称可在其区域前直接冠“辽宁”字样。
4、进一步放宽企业名称用语限制。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大类且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称中可使用“实业”、“发展”等综合用语,不需体现具体的行业特点。
5、放宽公司股东资格。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成为公司股东;具备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亦可成为除一人有限公司外的公司股东。
6、放宽法定代表人资格限制。允许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担任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7、简化认缴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制企业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在实缴注册资本无变化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验资证明。
8、放宽企业出资方式。允许符合规定的公司制企业以股权、海域使用权作价出资;允许公司制企业债权人将其对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股权;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制企业股东,变更未缴付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
二、放宽企业经营条件
9、放宽企业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未能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公司,可以延长出资期限一年,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应经审批机关同意。
10、放宽公司制企业股东股权转让条件。除专项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情况下,允许股东转让股权。
11、放宽对未经营企业的吊销处理。对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两年内可免于吊销处理。
12、企业年检免于提交年度审计报告。除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以及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等特定公司外,其他企业年检可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13、放宽企业广告发布条件。符合规定的广告经营者,自企业成立之日起即可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14、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不重名情况下,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名称;转型登记为公司制企业的,允许原名称后直接缀以组织形式。有效期内,经所有权人同意,原住所或经营场所可继续使用;经审批单位同意,原批复或许可文件仍然有效。
15、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经营领域。允许具备经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农机服务、土肥植保服务等业务。
三、支持农业、文化产业和其他现代服务业发展
16、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农村信用社改组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为各类投资主体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涉农服务金融机构提供便利。
17、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组建集团。对农业产业化母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并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1000万元的,允许其组建集团。
18、支持农业企业发展。支持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具备条件的农业基层站所投资兴办农业企业和农业服务企业。支持投资人以商标专用权、农业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
19、支持文化体制改革。文化单位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原名称中包含主管部门外,允许其沿用原名称。
20、放宽外商投资文化企业名称限制。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且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文化企业,允许其申报中间使用“中国”字样的名称。
21、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允许从事信息网络、生命科学、生物医药、电子支付、文化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在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准确表示其经营特点的行业用语。
22、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允许非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和经营范围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23、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从事协调管理下属各机构的企业,允许其名称中使用“总部”、“管理中心”等字样。
24、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允许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使用“服务外包”作为名称行业用语,经营范围可表述为“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经营”。
25、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实体店铺经营企业从事网上经营。允许从事网上经营的企业名称使用“电子商务”字样。
以上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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