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日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新政策通知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地税局为工会经费代收主体的批复》(沈政〔2007〕16号)授权,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为我市工会经费代收主体,从2007年1月1日起,行使登记、申报、征收、检查、清理欠费等职权。凡按规定应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应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缴费单位2007年1月1日前的欠费由工会进行清欠业务处理。
1、税务局代征范围: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工会经费实行属地管理的中央直属在沈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在沈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局代征范围。
工会经费的缴费义务人为缴费单位。
2、缴费基数:
工会经费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我市上年月社会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总数为月缴费基数。上月未发工资的,缴费单位仍要履行申报义务,当月工会经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为零;缴费单位补发职工工资时,应补缴工会经费。
3、缴费比例:
建立工会的缴费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
未建立工会的缴费单位均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筹备金。
全国、省产业工会所属的基层建会单位按沈阳市工会分成比例缴纳工会经费。其中: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移动、铁路等产业分成比例为10%,电业产业为13%,煤矿产业为23%,沈阳造币厂为15%。此类缴费单位应持由市总工会审批的《国家、省产业工会所属的基层建会单位审批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申报缴费。
4、优惠政策
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由原来按工资总额的2%全额征收,调整为只征收工资总额2%的40%部分。基层工会留成部分即工资总额2%的60%部分,不再先征后返,直接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至同级工会账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工会经费征缴事项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17〕46号))
执行期限内企业按照调整后的政策上缴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即征缴比例调整为0.8%,缴费基数仍为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全国、省产业工会所辖缴费单位按地方总工会应分成比例缴纳工会经费,征缴比例不变)。企业补缴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工会经费时,仍按原规定缴纳。
根据《关于<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执行有关情况的通知》(辽工发〔2020〕77号),明确上述征缴比例0.8%政策延期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复为2%,省局系统已于2020年12月31日晚配置系统参数,调整完毕。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新建企业免征工会经费的通知》(辽地税发〔2015〕88号),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按照《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帮扶困难和新建企业工会经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发〔2015〕45号)要求,对全省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新建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免征6个月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工会经费支持的通知》(辽工发〔2015〕59号),从2015年8月1日起,对新建企业缓征建会筹备金从原定的6个月延长为2年,到2017年7月31日止。
根据《关于暂缓代收建会筹备金的函》(辽工发函字〔2018〕2号)文件规定,2018年2月1日起,暂缓代收建会筹备金三年。这期间新登记企业不核定工会筹备金项目。由于此政策执行至2021年1月31日,省局将于2021年1月31日晚配置系统参数,允许自2021年2月1日起申报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费率仍为2%。
5、罚则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由税务机关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以外,按欠缴总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经税务机关催缴后仍不缴纳的,由工会组织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沈阳市地方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沈地税发〔200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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