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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后,城建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2021/9/9 9:17:27      点击:

根据《城建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城建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城建税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例1

 

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报缴纳增值税50万元,9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6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5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5064-5×7%=3.85(万元)

 

(例2

 

位于某县县城的乙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5%),2021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后申报缴纳增值税90万元,享受直接减免消费税优惠后申报缴纳消费税3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9030×5%=6(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马上要实施了,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建税法”中第四条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关于纳税人所在地在实际应该如何确定呢?从各地的规定来看一般有这么几种方式:

1.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证照的纳税人,以其相关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经营/营业场所)确定。

2.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县的,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

3.代开发票、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或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4.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按其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按其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5.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可以理解是扣缴义务人依法登记证照上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地)。

6.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在总机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以总机构住所地确定;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以总机构、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营业场所)确定。

在实际执行中,各个企业应该先按当地的规定来判断,如果当地的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考上述方式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