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住所居民个人2020年度个税汇算热点问答
今年是新个税法实施后开启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第二个年度,为更好地帮助无住所居民个人完成好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编译了《无住所居民个人2020年度个税汇算热点问答(中英文双语版)》,供无住所居民个人参考。
什么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 有住所的个人。
关于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通常,居民个人就其境内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无住所个人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税收协定规定,其被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该无住所个人可按照税收协定及相关程序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什么是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之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上述所得时,按照规定分别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应汇总取得综合所得计算缴纳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即汇总上述四项所得按税法规定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出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年度已预缴税款,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
非居民个人需要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吗?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需办理年度汇算。
无住所居民个人需要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吗?
依据税法规定,无住所居民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已预扣预缴税款超过年度应纳税款且纳税人申请退税的;
(2)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无住所居民个人可豁免2020年度个税汇算义务吗?
无住所居民个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年度汇算应补税且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应补税且应补缴税款不超过400元的;
(3)年度应纳税款等于已预扣预缴税款或不申请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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