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及相关政策问答
企业自采自用矿产品需要缴纳资源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34号)规定,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如纳税人将煤炭自用消耗取暖或进行以物偿债、将铁矿连续生产钢材、石灰岩连续生产水泥等。
企业外购和自采的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销售的,应如何缴纳资源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
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纳税人同时符合两项资源税优惠政策,是否可以都享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34号)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这里“除另有规定外”指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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