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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的认定及如何解除

2020/6/19 9:13:12      点击:

问:我公司在办理发票申领手续时被告知是非正常户,请问什么情形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该如何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四十七条 规定,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六条明确,《公告》取消了“非正常户解除”业务。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只要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了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对原税收业务作出两项优化:一是在解除前的事项处理上,《公告》仅要求纳税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补办申报。对缴纳补办申报产生的税款和之前产生的欠税,不作前置要求,更好方便纳税人办税;二是在非正常状态解除上,实现系统自动解除。原政策下,纳税人需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有的税务机关还就其非正常状态期间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公告》取消“非正常户解除”业务,通过系统自动实现,不需要纳税人专门办理。综上,自2020年3月1日起非正常户的认定条件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你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如就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税收征管系统将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