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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吗?

2019/7/18 16:45:34      点击: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属于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是否需要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该公告所有条款所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不仅包括按月纳税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同时也包括按季纳税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如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无需预缴增值税。